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授予我校教职员工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成果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遵循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转变教育观念,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科教结合、产教融合,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革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实现文化传承等方面的成果;
(二)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奖:
(一)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奖;
(二)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三等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三章 成果申报
第五条 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风范;
(二)近3年来,成果所有成员均无教学事故和学术不端行为,无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
(三)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
(四)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学院(部门)的成果联合申报,着力挖掘高质量、有特色的优秀教学成果。鼓励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申报,但须由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五)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且该单位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了主要贡献。
第六条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得超过9人,每人只能主持1项成果,且每位成果完成人参与的申报不超过2项。
第七条 原则上依托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产生的成果优先推荐。
第八条 若已经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只有在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和进展的情况下才能再次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由各学院(部门)择优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推荐评审程序如下:
(一)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2.教学成果总结报告;
3.与成果紧密相关的相关支撑材料:实施方案、科学总结、研究报告、教材教具、课件视频、论文著作、作品、鉴定报告、文件资料等;
(二)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学院(部门)组织初评,按限定数额择优向学校推荐,并填写推荐汇总表;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部门)推荐的成果及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教务处对拟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内,任何部门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裁定;
学院(部门)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学院(部门)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五)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学校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项,原则上一等奖授予比例不超过10%,二等奖授予比例不超过20%。
第十一条 为更好地培育教学成果,校级获奖成果需进行不少于两年的持续建设、推广。学校按下列标准为获奖项目配备建设经费,并参照《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渝电大教发〔2017〕5号)》相关的经费规定进行管理,项目所在单位(部门)可根据情况自行进行经费配套。
表1 校级教学成果配套经费标准(单位:元)
级别 |
等级 |
配套经费 |
校级 |
一等奖 |
20000 |
二等奖 |
10000 |
三等奖 |
5000 |
第十二条 相关成果按照《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学成果管理办法(修订)》(渝电大校〔2017〕66号)登记计分。
第十三条 实施过程中,若本办法与学校其它管理办法有重复的,同一成果视具体情况按就高原则进行补差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必须是申报人或学院(部门)自主研发取得,申报中严禁出现任何剽窃、抄袭等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配套经费,并严肃处理相关个人或集体。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产权尚未明晰的,暂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2.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推广建设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