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
教学成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激励教师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科学评价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学学术水平,规范教学成果管理,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及其研究与改革的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所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效和成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学成果须为学校本部教职工在在岗期间代表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或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所获得,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成果的署名权属于成果获取人。教职工调入校本部以前及调离校本部后获得的教学成果不纳入管理范围。基层电大参考本办法进行奖励,学校本部给予奖励的经费从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基层电大奖励经费自行列支。
第二章 教学成果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成果包括以下类别:
(一)教学成果奖
1.政府教学成果奖:指由国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教学成果奖项。
2.学校教学成果奖:指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或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设立的教学成果奖项。
(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
1. 部级项目: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结项的教改项目,以及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当于同级别的教改项目。
2. 市级项目:指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开放大学批准立项并结项的教改项目,以及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当于同级别的教改项目。
3. 校级项目:指经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或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批准并结项的教改项目。
(三)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
1.市级及以上质量工程项目:指国家和重庆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命名的质量工程项目。
2.学校质量工程项目:指经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或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批准并命名的质量工程项目。
(四)教材
1.规划教材:指由教育部或重庆市教委认定并命名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纸质和数字化规划主教材和辅助教材。
2.公开出版教材:指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纸质和数字化主教材和辅助教材。
(五)技能竞赛获奖
1.教师参加竞赛获奖:指教师代表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或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参加经学校认定的技能竞赛并获奖。
2.教师指导学生竞赛获奖:指教师指导学生代表重庆广播电视大学或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参加经学校认定的技能竞赛并获奖。
(六)其它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的教学成果。
第三章 教学成果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教学成果采用随时申报,定时审核的方式来进行登记与认定。审核认定时间为每学期最后两周。
第六条 教师取得教学成果后,以个人身份登录学校教学成果管理系统进行成果申报,同时在系统上提供下列电子材料:
(一)教学成果奖:获奖文件、获奖证书。
(二)教研项目: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和项目结题证书。
(三)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批准并命名材料或验收通过文件。
(四)教材:封面、目录、版权页、编写字数说明页、署名单位证明、规划教材批准文件等。
(五)教学竞赛奖:竞赛通知、竞赛组织方案、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
(六)其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要求的教学成果支撑材料。
以上成果材料的原件交成果申报人所在二级部门审核。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审核本部门申报的教学成果及其支撑材料原件,并将审核汇总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后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在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对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逐项复核及认定。对于具有争议的申报项目提请教学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由多人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须提供排名顺序支撑材料。如果没有法定材料支撑排名顺序的项目,需由成果完成人商议确定后书面说明排名顺序并经每个成员亲笔签名确认,然后加盖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部门公章后作为支撑材料提供。
第九条 多人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须每个成员独立申报,独立提供支撑材料。提交到系统中的支撑材料,通过授权引用享有同等效力。未申报项目不予认定。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成果申报不予受理:
(一)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明晰权责的教学成果。
(二)材料不齐及未能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教学成果。
(三)未署学校名的成果一般不予登记。
第四章 教学成果的计分及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审核认定的教学成果需要进行量化计分,教学成果积分存入职工发展档案,可用于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定、晋级等。
审核认定的优秀教学成果予以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计分标准
成果类别 |
成果级别 |
等次 |
分值 |
奖励经费(元)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5000 |
500000 |
一等奖 |
2000 |
200000 |
二等奖 |
1000 |
100000 |
省(市)部级 |
一等奖 |
400 |
20000 |
二等奖 |
200 |
10000 |
三等奖 |
100 |
5000 |
学校级 |
一等奖 |
20 |
0 |
二等奖 |
15 |
0 |
三等奖 |
8 |
0 |
注: 1. 所有获奖成果的名称、人员组成及位次均以授奖部门正式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同一成果先后获得奖励,按最高级别予以计算,不重复计算。 2. 各类奖项凡未注明等级的,均按同类奖三等奖计分和奖励。 |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计分标准
成果类别 |
成果级别 |
等次 |
分值 |
奖励经费 |
教改项目 |
部级项目 |
重大 |
200 |
10000 |
重点 |
100 |
5000 |
一般 |
50 |
2000 |
市级项目 |
重大 |
45 |
1500 |
重点 |
35 |
1000 |
一般 |
20 |
600 |
校级项目 |
重大 |
20 |
0 |
重点 |
15 |
0 |
一般 |
8 |
0 |
注: 1.作为申报单位之一主持的各级各类项目的子课题,按原项目级别降低一级计分。 |
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计分标准
成果类别 |
成果级别 |
分值 |
奖励经费 |
精品课程(含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网络课程,在线开放课等) |
教育部批准并命名 |
100 |
10000 |
重庆市教委批准并命名 |
30 |
3000 |
学校批准,并通过验收 |
10 |
0 |
示范性实训基地或应用技术推广中心 |
教育部批准并命名 |
100 |
10000 |
重庆市教委批准并命名 |
30 |
3000 |
品牌专业/特色专业 |
教育部批准并命名 |
100 |
10000 |
重庆市教委批准并命名 |
30 |
3000 |
教学团队 |
教育部批准并命名 |
100 |
10000 |
重庆市教委批准并命名 |
30 |
3000 |
学校批准,并通过验收 |
10 |
0 |
注: 1.教育部、市教委项目批准并命名后如有建设期,需在建设期满且验收合格,方可计分。 |
第十五条 教材计分标准
成果类别 |
成果级别 |
分值 |
奖励经费 |
规划教材 |
国家级 |
100 |
10000 |
省(市)级 |
30 |
3000 |
公开出版教材 |
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出版物 |
10 |
0 |
注:1.规划教材特指教育部、重庆市教委等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评选发文批准或命名。 2.教材(含电子教材或课件)必须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国内外出版机构的正式出版物。 3.仅对主编和副主编计分,若主编、副主编为多人的(最多记前3人),按多人合作完成分配其分值。 |
第十六条 教学竞赛获奖计分标准
成果类别 |
奖级 |
等 级 |
现场竞赛获奖分值 |
作品参赛获奖分值 |
教学竞赛 |
全国一类 |
一等奖 |
150 |
120 |
二等奖 |
70 |
56 |
三等奖 |
30 |
24 |
全国二类 |
一等奖 |
70 |
56 |
二等奖 |
30 |
24 |
三等奖 |
15 |
12 |
全国三类 |
一等奖 |
15 |
12 |
二等奖 |
8 |
7 |
三等奖 |
4 |
4 |
全市一类 |
一等奖 |
30 |
24 |
二等奖 |
15 |
12 |
三等奖 |
8 |
7 |
全市二类 |
一等奖 |
15 |
12 |
二等奖 |
8 |
7 |
三等奖 |
4 |
4 |
全市三类 |
一等奖 |
8 |
7 |
二等奖 |
4 |
4 |
三等奖 |
2 |
2 |
注: 1.教师参加竞赛、教师指导学生竞赛获奖同等对待。作品参赛获奖分值按照现场竞赛获奖分值的80%计算(向上取整)。 2.教师学生技能竞赛奖级和等级认定及奖励金额,详见《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教师学生技能竞赛获奖奖励》。 3.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同一类型不同等级奖励,只计最高等级。 4.同一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同一大赛获多项奖励,从最高奖项往下依次统计:第1项奖励按100%计,第2项按20%计,第3项按10%计,累计不能超过200% |
第十七条 教学成果量化排名计分及奖励比例
由多人合作完成的教学成果的,其排名得分及奖励分配比例可参照下表进行。
参与人数 |
完成人排序及计分奖励比例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1 |
100% |
|
|
|
|
|
|
2 |
70% |
30% |
|
|
|
|
|
3 |
60% |
30% |
10% |
|
|
|
|
4 |
60% |
20% |
10% |
10% |
|
|
|
5 |
55% |
20% |
10% |
10% |
5% |
|
|
6 |
50% |
20% |
10% |
10% |
5% |
5% |
|
7 |
50% |
15% |
10% |
10% |
5% |
5% |
5% |
注:1.与外单位人员合作完成的教学研究成果排序计分奖励时,本校人员仍按个人在完成的成果中的实际排序计分奖励,不得越过外单位人员。 2.省(市)级及以上项目和获奖成果、质量工程类成果取排名前7位计分奖励。 3.教材仅对主编和副主编计分,若主编和副主编人数较多最多记前3人。 4.其它级别项目和获奖成果取排名前5位计分。 |
第五章 教学成果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 在成果取得年度完成了申报和认定的教学成果自动进入奖励申报程序,教务处将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请校领导批准执行奖励。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与评选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九条 在教学成果申报过程中造假被查出后取消其相关积分与奖励,并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已认定、计分归档的优秀教学成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经学校批准后,推荐参加各级各类教学成果评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项目、成果或奖项,需要申请认定和计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提出意见,学校教学委员会会议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相关条款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学成果登记及计分管理办法(试行)》(渝电大校发〔2014〕86号)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渝电大校发〔2013〕28号)同时废止。